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切实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的通知》 (教 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目前校内勤工助学实际情 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 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 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 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 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 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未经学生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在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学生处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协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配合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岗位职责:
( 一 ) 组织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申报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和监督用工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
( 二 )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 向学生公布勤 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 三 ) 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 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 和管理工作。
( 四 ) 对全校用工单位申请进行调研,初步审定用工岗位 的需求申请,结合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划拨情况,确定各部 门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和设置数量。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依照“按需设置, 提高效率”原则进行申报。
第九条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勤工助学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十条岗位类型,分为A 类职业训练岗、B 类劳动教育岗、 C 类后勤兼职岗。
A 类职业训练岗是指各部门提供的三助岗位,即助教、助研、 助管, 目的是提升学生职业素养,提高就业竞争力。
B 类劳动教育岗是指公寓、教学楼、图书馆、校园公共区域 通过普通劳动开展劳动锻炼、增强劳动意识的岗位。
C 类后勤兼职岗是指校园餐饮、后勤维修等供学生课余兼职 设立的岗位。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岗位申报
固定岗位每年9 月 1 日前由各用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用工申请;临时岗位由用工部门提前一周提出用工申请。 申报 岗位需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 附表 1 ), 按审批流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处组织岗位申请部门就岗位描述、 岗位内容、用工需求、 能力要求、 岗位薪酬、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答辩,答辩后提交 校务会审核批准岗位。各用工单位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指导、考勤考核、安全保障、后勤服务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学生入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9 月 5 日前完成有意向参加勤工 助学学生的报名入库工作,学生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勤工 助学学生报名表》 ( 附表 2 ) 。原则上勤工助学学生须为学校家 庭经济困难认定贫困库学生,特别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聘用。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对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定的岗位面向入库的学生予以公布,学生根据自己所长及上课时间自愿报名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至相关用工部门,由用工部门组织申请学生进行面试,择优录用。
第十四条学生上岗前,用工部门应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明确任务、要求和劳动纪律,要求学生不得请假或旷课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用工部门的安排和管理,按时按点、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发放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不低于600 元/月,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 15 元。
第十六条各用工单位填写《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院勤工助学金发放表》,于每月2日前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统一支付至学生银行卡中。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对在勤工助学中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情节将给予暂停上岗、取消上岗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校规处理。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管理不力、侵害学生权益、安全无法保障、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用工单位,视情节将给予暂停勤工助学用工、取消勤工助学用工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