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当权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指取得我院学籍并已报到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是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障。安全教育不仅包括法纪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自救自护能力培养等方面的常识,也包含学生遵纪守法,提高警惕,加强防范,珍爱生命,热爱生活等教育内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安全教育要始终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全过程中,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使安全教育真正的融入德、智、体全面教育之中。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场所、不同任务及青年学生的不同特点相应实施,特别在入学、毕业、实验、实习、实训、体育教学、社会实践、节假日、各种活动等重点环节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新生入学时,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将安全教育作为入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进行讲解,结合典型案例加强对新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新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前,工程训练中心要组织召开安全教育动员大会,要求学生在实验、实习、实训期间必须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严禁违章操作;节假日放假前,辅导员、班主任要组织召开班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被骗、被盗、车祸、火灾、溺水等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对所辖安全责任区,如校园、办公区、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餐厅、浴室、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等场所要根据各自特点和不同季节及有关法律及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疫、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在上述场所的显著部位要张贴安全须知,事故易发部位要有安全警示标志,各安全责任部门要选派专人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总务处、保卫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每学期至少进行一至两次防盗、防火、防疫、防中毒、防意外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八条 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班主任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以上以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内容的主题班会,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总务处、保卫部门总体负责学院的安全保卫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并会同保卫部门配合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有关学生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辅导员、班主任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与其所属系签定安全责任书,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落实;学生入学后要与学院签定安全责任书,享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学生本人与学院签定的安全责任书由学生处监督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执行。
第十条 校园、办公区、教学区、体育运动区、实验实习区、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浴室、施工区和学生休闲、娱乐活动场所等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工作由上述场所的安全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涉及学生责任的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需集体外出实验、实习、实训、参观、演出、比赛、社会实践、开展各类活动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组织部门要指派教职工负责学生的安全工作,并承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人要与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组织部门签定安全责任书;上述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如需由承接单位负责的,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或组织部门要与承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协助承接单位做好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切实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改善环境和条件,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学院发现安全隐患、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保卫部门和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因未采取措施和措施不力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私人财产,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或个人疏忽而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应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要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规程,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和所在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严禁学生攀爬或翻越围墙、楼房、阳台、门窗等危险地点或设施。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团学活动、班级联谊等课外活动,须经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处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生处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后,方可批准;教师组织学生外出实验、实习、实训,须经各教学部和教务处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教学部和教务处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动员,落实安全责任后,方可批准。
第十七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安全制度、作息制度与卫生制度。未经学院宿舍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留宿校外人员;要自觉做好防盗、防火、防疫、防意外事故等工作;学生在熄灯前必须返回各自宿舍就寝,要自觉维护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学生按照规定必须在学院学生公寓住宿,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住宿,凡在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如不遵守规定,在校外住宿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住宿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负完全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与校外人员、组织建立联系、发生交往的过程中,要自觉树立防范意识,防止危害国家、学院、学生利益的事情发生。学生因与校外人员、组织交往发生影响国家、学院或他人安全的事件,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必须按照《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试行)》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在批准前,要做好请假学生的情况落实和安全教育工作。学生请假不得超过期限,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对待,处理参照《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应离校回家休假,不允许私自在校内留宿;学生因公需在校内住宿的,负责部门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负责部门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处和宿舍管理办公室予以协助;学生因个人原因需留校住宿的,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由宿舍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住宿,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宿舍管理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事故、灾害等,在场学生和有关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和现场所属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在学院范围内,学院保卫部门、学生处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受到一般侵害后,保卫部门和学生处要及时调查,涉及学生责任的事件,由学生处依据调查结论、事实,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被盗、失火、走水等事故后,学生处、保卫部门或安全责任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稳定情绪,恢复秩序;相关学生所属系要做好学生的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家长的接待、安抚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故如涉及相关安全责任问题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授权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有必要搜查学生宿舍,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学院保卫部门、宿舍管理办公室和学生处要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出现重伤、非正常死亡、群体恶性事件等重大事故后,学生处、保卫部门要将事故的主要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学院同意后在一天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训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规定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学院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经医疗单位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做好患病学生离校前的代为监护和对监护人的通知、接待和说服工作。
第三十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休学或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要协助做好学生休学或退学的手续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发生的事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院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