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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原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4-04-04

    第一条 为了确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毕业生的自律意识,保证毕业生文明、安全离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学生楼及宿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指的毕业生是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原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在籍毕业班学生。

    第三条 毕业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培养教育的重要环节。全院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要从各自工作特点出发,增强服务意识,制定相应措施,共同加强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防止突发事件的准备。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要对负责毕业生工作的辅导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确就业方针政策,增强服务意识和技能。学生处要组织召开全体毕业生党员大会和毕业生干部大会,教育动员全体毕业生党员、学生干部当好助手,号召毕业生中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共青团员自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身体力行,顾全大局,与全体毕业生一道积极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有益于学院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课余文化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离校方式。各系学生工作干部应深入毕业生中间,关心毕业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帮助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证毕业生文明、愉快地离校。

    第五条 团委及各系要以毕业生文明离校为主题,营造氛围,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为形式,把引导教育和有益的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丰富毕业生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六条 保卫处要加强门卫管理,加强校园治安执法力度,严禁校外人员借毕业生离校之机到校园行窃、滋事,制止毕业生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防止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系应召开毕业生工作会议和全体毕业生会议,传达就业政策及学院有关毕业生文明离校的规定,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树立热爱母校的良好风气。同时应从毕业生的实际出发,以班级或年级为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八条 宿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按宿舍内务标准,督促毕业生打扫宿舍卫生,遵守作息时间;并严格把关,严禁酒类饮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九条 为了严肃校纪,树立良好校风,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杜绝毕业生离校期间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和违纪行为,对毕业生当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离校期间违纪毕业生的处罚,根据《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和违纪情节,加重一级处罚。

    第十条 对毕业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四等。

    第十一条 对于毕业生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如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造成签约或毁约事实者;为达个人目的,以不正当手段对广大毕业生、学院或用人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者,除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下述违纪行为之一者,按照《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从重处罚:

    1.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摔、乱砸瓶物者;

    2.聚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者;

    3.违反学院规定,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出言不逊,行为不羁者;

    4.不遵守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酗酒、打麻将、赌博,大声喧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影响恶劣者;

    5.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学院工作人员者;

    6.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校规者。

    出现以上违纪行为的毕业生中,受到记过以下处分者,视其违纪情节和违纪后的认识及态度,决定是否暂缓派遣。毕业生所受处分归入学生档案,档案已发的,寄往用人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其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违纪毕业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在毕业派遣前不得擅自离校。因单位面试,参加人才交流会、双选会、公务员考试需离校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对于擅自离校或经批准离校而逾期未返校的,按《兰州信息科技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前须按时办理清缴学费等手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拖欠。否则,暂缓派遣。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上一条: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原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下一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