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心理咨询室主要负责全院师生的心理健康咨询工作。
第二条 咨询室工作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上岗、按时下岗。
第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者的工作原则在于指导来访者自立自强,从正面促进其成长。
第四条 对来访者认真负责,咨询结束后,需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卡。
第五条 心理咨询工作者应注意保持情绪稳定,在自身处在极度的情绪波动状态时,应回避接待来访者。
第六条 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咨询者有危害其自身生命和危及社会安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咨询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
第八条 咨询人员遇到有心理问题严重到精神问题者应立即转介相关部门。
第九条 咨询室由当日工作人员负责打扫,要求整洁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