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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3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精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须经贫困认证)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班级排前两名且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前五名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2.学期各门课程(考试及考查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3.在校学习期间行为失范,有悖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者;

    4.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5.没有缴清学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者。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不能兼得。

    四、评定程序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2.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要向本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各学院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后召开处务会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确定最终建议名单。

    4.学生处审定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甘肃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五、有关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给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各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由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年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年度评优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推荐名单要报经各学院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本院师生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3.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4.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主要用于改善学生本人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如发现获奖学生有用奖学金请客、吸烟、酗酒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将追回奖学金并取消其获奖荣誉称号。

    5.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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