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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3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学校在籍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未在同专业前10%,但达到同专业前30%(含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也可参评。

    第三章 奖励名额和金额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依据甘肃省教育厅每年划拨人数执行。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四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中旬启动,10月底学校评审结束。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设立评审领导小组。每年9月份成立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

    2.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初评推荐。各学院成立由各学院院长及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的评议小组,负责本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资格审核,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组织评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候选人的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公开答辩。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形成评审报告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审议。

    5.学校审定。学校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将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足额、及时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使用管理

    1.各学院要教育、引导获奖学生正确使用奖学金,维护国家奖学金的荣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国家奖学金及证书,并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1)获得奖学金后,成绩明显退步;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于在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生的违纪问题,学生处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1.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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